审计处关于审计项目职责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审计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的作业标准应符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质量把控,同时要兼顾效率,各类角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分工进行作业,承担相应职责,按时完成任务。
第三条 审计项目组成员构成通常包含审计组组长、主审、一般审计人员(协审)。
二、职 责
第四条 审计处主要领导负责全局管理和各项目的协调安排工作,选派项目组长、主审、组员,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有效授权,从总体上督促项目实施并给予相应指导,审定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总体把控,审核审计工作方案,协调各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审计实施的进程,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把关。
第六条 主审人员负责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工作,与被审计单位妥善沟通,复核工作底稿,根据工作底稿分析问题,对于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论证查实,及时向组长汇报项目进展和有关重大事项,撰写审计报告,对审计项目进行归档整理,落实审计整改。
第七条 审计人员(协审)按照方案及主审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审计通知书、收集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调查取证、撰写基础工作底稿和汇总底稿、校对审计报告、发送和收回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等。
三、附 则
第八条 上述职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审计项目组成员应通力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以上规定解释权归审计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