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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时间:2012-3-19 12:19:13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新大校办字〔201173

各单位: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新教审〔20112号),现全文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机关处室、直属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等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正职由上级领导兼任的单位(部门)中实际负责本单位(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全日制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的财务、基本建设、科研、后勤、资产、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高等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各级教育系统行政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或受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条  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保证审计机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可与审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并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拟定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纳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情况如何,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
、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3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二级财务的管理与监督情况如何。
         4
、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6
、有无存在乱收费情况。
         7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对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
         8
、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9
、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10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1
、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2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
、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4
、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基建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5
、建设工程经费筹资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
         6
、工程预算、结算是否经过审计;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7
、经济签证是否真实,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
、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9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
、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后勤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3
、收入情况如何,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
、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6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
、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9
、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
、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
、是否合理分配资产、专项设备费,并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检查设备使用效益。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5
、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6
、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7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8
、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9
、本部门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五)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及科研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法、恰当、有效。
         2
、是否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积极组织科研事业收入(包括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科技服务收入等)。
         3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无挤占挪用情况,余额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
         4
、对课题研究成果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是否规范,科研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是否上交学校统一管理。
         5
、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是否有超预算支出情况。
         6
、本部门管理的资产是否安全、完整。
         7
、相关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真实,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等问题。
         8
、本部门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财物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问题。
         9
、本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有无个人经济违纪违规问题。
         10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六)校办产业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能否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2
、校办产业的效益及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
、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
、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
、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
、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所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二)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核算,是否真实、合法;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八)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十)高校其他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二)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三)办学经费的筹资情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严重违纪违规、损失浪费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义务教育是否按规定收费,有无乱收费现象;
        
(五)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六)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九)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本校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直属的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二)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是否按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五)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本单位权益的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任期内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人职责范围;
         2
、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
         3
、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等;
         4
、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建议;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条  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对于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及触犯刑律的,应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自治区教育系统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新教审〔2005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教育审计  经济责任  办法  通知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9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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