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岗位替代制度。 第一条 岗位替代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岗位替代内容 本处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上班的,需要进行A、B角岗位替代,由请假人(A角)向替代人(B角)做好工作交接手续。 (一)A岗责任人因事离岗期间,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待。 (二)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要同时做好本岗位工作和A岗主要工作。顶岗期间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三)在外审计和办事期间,要在外出留言牌上写明工作人员在科室的时间和联系方式。同时,对可以委托其他科室办理的事项要委托其他科室办理 (四)每一岗位责任人不仅要做好本岗位工作,还要加强对本部门其他业务工作的全面了解,以保证岗位替代制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进行岗位替代,造成工作失误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替代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