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审计处机关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失职追究内容:审计程序违法、超越审计权限、查出的违纪事实隐瞒不报或内容失实、超越权限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擅自减免审计处罚款项、泄漏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 第四条 失职责任认定:属于个人行为造成失职的,其责任由其个人全部承担;属于审计小组擅自决定造成失职的,其小组组长负主要责任;重大审计事项经过处务会决定,出现审计决策失误的,由审计处领导班子集体担责。 第五条 失职追究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失职追究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通报批评;追偿行政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