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审计处机关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前来审计处办事的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四条 经办人员在向前来办事的人员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前来办事的人员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前来办事的人员,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 第五条 前来办事的人员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由审计处重新受理。 第六条 审计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前来办事的人员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有效投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