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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审计处限时办结制度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时间:2011-11-23 17:50:46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审计处机关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本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 办理的行政管理事务,要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按照学校党委及有关部门、本处领导提出的办事时限,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保证工作质量,按时办结。

        第五条 实施审计项目,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和学校党委、上级有关部门交办审计事项的时间要求,由承办科室在审计方案中提出办结具体时间,并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项目实施方案限时办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超过时限。

        第六条 确因特殊情况或审计人员介入其他工作等,需要调整办结时间的,由科室负责人或审计组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处领导批准后顺延。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有效投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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