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审计处机关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本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 办理的行政管理事务,要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按照学校党委及有关部门、本处领导提出的办事时限,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保证工作质量,按时办结。 第五条 实施审计项目,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和学校党委、上级有关部门交办审计事项的时间要求,由承办科室在审计方案中提出办结具体时间,并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项目实施方案限时办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超过时限。 第六条 确因特殊情况或审计人员介入其他工作等,需要调整办结时间的,由科室负责人或审计组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处领导批准后顺延。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有效投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