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校字〔2019〕56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大学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3月8日
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
(四)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五)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五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合同或协议;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中介机构一般由大学招标管理办公室采取公开招标入围的方式确定。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程序指派的中介机构,由校内相关部门向审计处备案说明。
第七条 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社会信誉、诚实守信;
(二)业务质量高、未发生过重大审计业务质量问题;
(三)未发现违纪违规执业行为且收费合理。
第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中介机构依据合同(协议)成立项目审计组,实施委托审计业务,每个项目组除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外,须保证配备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保证配备1名以上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 委托审计工作实施中,审计处应安排专职内审人员参与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实施的全过程,及时掌握和了解审计中的信息情况,负责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与审计处交换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须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审计完成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费用支出:财务类及其他项目审计费用由学校支付;工程类审计费用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委托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时,审计处应责令其予以纠正: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审计处的;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我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
(二)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
(三)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的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误差率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复核费用由中介机构承担,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委托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责任考核,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否则将严格追究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大学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