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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 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新大校字〔201557 号)、《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新大校字〔201956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对学校大中型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审计处自主确定全部阶段或部分阶段和重要节点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以确保将有限的审计资源配置到存在较大风险的领域。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目的是促进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在 6000 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预算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由审计处报经学校同意后进行跟踪审计。以及在前述金额之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负责,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新大校字〔201956 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考核评价,明确审计内容和要求;

(二)审查相关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实施;

(三)提出年度全过程跟踪审计采购预算(其中,有发改部门批复的新、改扩项目可以单独申报预算);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五)协助学校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做好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工作,按学校要求办理并签订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并考核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七)积极配合和支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申报;

(二)落实项目批复。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通过采购程序确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或入围单位,审查审计处委托审计单位工作的规范性;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工程招投标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配合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四)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情况,提供整改相关资料。

第九条 基建处职责

(一)提交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及时在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招投标、开工、重大变更、隐蔽工程验收、重大索赔、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通知审计处;

(二)负责提供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场所;

(三)协调审计单位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支持和配合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四)按规定将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范围内,并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五)按照审计单位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对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召开相关单位联席协调会议,认真落实审计项目组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跟踪审计整改意见。

第十条 计财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审核工程项目各项费用的支付,提供会计相关资料;

(二)对已完工建设项目在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协同基建处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的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完成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制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和服务计划,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三)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提交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四)提交真实、完整的审计工作资料,接受审计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相关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工程业务的决策和管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规定立项;审核项目建议书,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是否客观明确;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有效;是否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教育部或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是否采用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多方案比选等方式确定建设方案,并对投资估算编制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通过审批,是否按照批复意见进行修改;

(四)投资估算合理性、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设计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查委托勘察和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审查委托勘察和设计单位的采购方式、程序及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三)方案设计是否经过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审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对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四)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额,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审核概算的编制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通过相关审批手续,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充分;

(五)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施工图是否通过审查,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有无招标控制价超概算的情况;审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设计质量、设计深度的审核情况,重点审查对投资控制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招投标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查招投标管理情况。审查招投标的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是否严谨;

(二)全面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内容;

(三)审核合同文件。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隐蔽工程审计。审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隐蔽工程的管理工作,重点审查容易产生分歧的部分;

(二)主要材料、设备审计。审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的管理情况;

(三)预付款、进度款审计。审查进度款批复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额度、进度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

(四)工程变更、签证审计。审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及签证的真实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计价的合理性;

(五)索赔费用审计。重点关注可能引起索赔的风险点;审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对由相关单位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六)工程造价管理审计。审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施工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定期编制进度偏差和投资偏差报告,分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偏差控制与纠正,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七)其他需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内容按照《新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细则》(新大校字〔201736 号)实施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计划阶段

(一)根据基建处提交的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初步确定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配合基建处编制年度审计经费计划;

(二)对经学校批复的年度审计计划中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预立项,并细化每一项目的实施计划;

(三)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或遇学校决策调整,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组建全过程跟踪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处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审计处相关负责人担任;

(二)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了解项目情况,及时收集立项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在审核确认立项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基本完整后,予以跟踪审计项目正式立项;

(三)编制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安排。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在建设工程各阶段开展跟踪审计。审计组在收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送审的相关业务资料后,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二)采用观察、审核、访谈、调查、监督盘点、发函征询、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能客观反映项目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三)及时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就审计情况、审计证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审计结果沟通,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四)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书。各阶段审计工作中,审计组根据所发现问题的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书,对改进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出可行性的建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反馈相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出具阶段性管理审计报告。在建设工程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结束后,对相关业务部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工程管理实施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做出审计评价;

(二)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及时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根据《新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细则》(新大校字〔201736 号),审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

(三)出具建设工程综合审计报告。在完成单项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后,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工程管理实施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做出审计评价;

(四)审计组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相关资料,形成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档案,经审计处复核验收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后续审计阶段

(一)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进行跟踪审查和评价;

(二)按照管理权限定期汇报全过程跟踪审计总体情况、审计结果运用及整改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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