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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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办字〔2021〕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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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大学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以及《新疆大学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新大党字〔2018〕11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处理和改进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对象主要是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 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行政行为和权力,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 推动学校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审计整改及 时、到位、有效。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 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
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加强源头治 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举一反三,推动问题根本解决。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提供审计报告;根据大学党委的决定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续审计;向大学党委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 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七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 述廉、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校在组织巡察时,应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第九条 机关纪委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条 审计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 料。
第三章 整改内容与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 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 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 果。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逐条确认是否完成整改、 是否正在整改、是否尚未整改;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 间及责任人;
(六)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上报的整改情况逐条核实形成整改清单后将整改情况报大学党委或有关部门,并将 整改资料留档保存。
第十五条 审计处要持续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应按后续 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加强整改并及时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应 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检查,进行书面督促,直至整 改彻底完成。
第十六条 经审计处督促后仍不整改的,或在审计整改中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 整改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大学办公室 2021 年 1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