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校字〔
2015〕57号
新疆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新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指由学校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为联席会议的基本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学校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并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拟定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校办企业等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情况如何;
2.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3.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二级财务的管理与监督情况如何;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6.有无乱收费情况;
7.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报结;
9.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0.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本部门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3.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情况如何;
2.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4.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基建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5.建设工程经费筹资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
6.工程预算、结算是否经过审计;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7.经济签证是否真实,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9.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本部门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后勤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3.收入情况如何,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9.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合理分配资产及资产购置费,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保管、维护、转让、投资、捐赠、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5.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6.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7.资产购置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9.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 本部门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法、有效;
2.是否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积极组织科研事业收入(包括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科研服务收入等);
3.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无挤占挪用情况,余额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
4.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5.课题研究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是否规范,科研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是否上交学校统一管理;
6.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是否有超预算支出情况;
7.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真实,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9.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问题;
10. 本部门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六)校办企业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能否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
2.校办企业的效益及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合同或协议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本部门和本人能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学院、部、所及其他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核算并实行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八)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九)本单位(部门)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学校直属的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上述内容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三)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四)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职责权限与义务
第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或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及时提交下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相关资料:
1.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制度等资料;
3.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4.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的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5.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本人职责范围;本人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与本人负责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的问题等;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其他有关资料。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七)审计实施过程中的协助与配合;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权限和义务:
(一)提请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供上述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资料,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四)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协助并配合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有关审计委托书,予以审计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组的组成,通过要求提供审计资料、进行审前调查、下发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等必需的工作步骤,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实施审计检查,并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公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进点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必要的追诉及延伸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会计责任及其与审计的配合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性质、管理情况、业务范围、财务隶属关系、核算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状况等内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分工、任职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反映执行有关经济政策、进行经济决策等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做法,重要事项的披露和揭示等;
(四)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事实、定性依据等;
(五)审计评价。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
(六)审计处理意见及整改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一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需移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联席会议申请复议。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必须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并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实施整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大学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新大校字〔2003〕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