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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大校字〔2015〕57号

 

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新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个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参与学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强化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四)加强与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单项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均须报送审计处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由项目管理部门自审并出具审核意见。计财处根据审核意见支付工程价款,审计处进行抽查。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所有阶段,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投资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各个环节。  

第十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决策程序和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其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及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实际需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规划;

(四)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客观、真实;

(五)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估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学校的资金能力等;

(六)决策程序是否民主、科学,是否在多方案比较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有无违反决策程序或出现决策失误的情况。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委托勘察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二)设计方案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

(三)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等违规问题;

(四)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五)是否建立、健全初步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控制,执行是否有效;

(六)概算编制是否符合行业规定,经济评价是否合理;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七)工程施工设计图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超概算的情况;

(八)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

(九)施工图纸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十)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内容有:

(一)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三)通路、通水、通电和平整场地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四)施工招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报价方式是否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否和招标文件相一致;合同金额和中标通知书金额是否一致;

(五)监理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监理费的计取是否合理;

(六)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了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招标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购合同的内容是否和招标文件相一致;

(七)联合体工程招投标,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了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总包单位是否有故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的行为;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预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等;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是否利用了询价方式采购;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三)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所产生的影响;施工单位填报并经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工程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相一致;

(四)设计变更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施工签证是否真实、准确、规范,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

(五)施工单位索赔事项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真实,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合理;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验收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控制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正确、合理,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差价的调整是否合规;

(三)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帐表是否一致;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四)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调整预算是否合规;决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五)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

(六)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材料、设备等的真实性及处置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提出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四)工程项目的图纸、标书、合同、结算等资料;    

(五)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阶段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有关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未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情况,对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和审核,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审计处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向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新大校字〔2003〕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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