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基建、修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合同法》《建筑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2009]第19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新大校字[2015]5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审计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凡使用政府及主管部门投资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下属单位(含二级财务核算单位、非独立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单位)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资金从事我校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的项目其竣工结算审计执行本细则。
二、审计工程项目范围。学校各类工程包括基建工程、装饰工程、房屋建筑物的加固、改建、改造、维修工程、校内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工程。
三、确定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包括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投资是否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工程管理部门是否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中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搞计划外工程问题。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项目有关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相应的会计制度。
四、确定工程项目的公允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图纸、合同、洽商签证、预结算书、报告书、技术资料等是否真实存在、内容是否真实负责。
五、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依据《建筑法》和国家、自治区、学校的现行规定、工程合同等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计。
六、工程量的确定方法。对其完成工程测量数据、计算过程、质量要求进行审核。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测实量为准。表面尺寸现场丈量,竖向结构尺寸待钻心取样后定。
七、材料价格的确定方法。工程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新疆同期市场指导价格执行,没有同期市场指导价格的依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同期市场指导价格执行。
八、各种规费的确定方法。套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九、审计勘查施工现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人员应积极协助勘查施工现场,对不能及时协助配合者,造成无法进行现场勘查、复核工程量的,结算审计时,直接从报审金额中扣除(该工程量对应的工程造价)或执行合同约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承担。
十、竣工结算项目报审。各类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结算审计资料,对本年度竣工需结算的项目资料,不累积和集中报审、不拖延报审,必须做到竣工后及时报审。当年度竣工需结算的项目资料未在12月10日以前向审计部门提交工程项目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者,该项目列入后续审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合同外变更增加需出具量、价、费函件证明。施工单位应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一、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初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出具工程决算书,并交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无异议,应在《审核定案书》或《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根据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审计结果,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意见。
十二、年度审计的程序安排。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年初向审计部门提交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或校领导批准的年度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装饰工程等计划,便于审计处统筹安排年度审计计划。
十三、施工招标审批的另行安排。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另行安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或校领导批准),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抢险救灾项目,因抢救时间性的要求,需采取迅速、果断的措施,以排除险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施工招标。
十四、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对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因工作失职、失误、乱签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严格执法执纪。对审计人员在工程审计中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执纪,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或对于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利益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六、附则。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新疆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