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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3 年 12 月制定,2015 年 5 月第 1 次修订, 2024  8 月第 2 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 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 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接 受国家审计机关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 依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 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 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 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 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 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 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 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 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 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等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 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 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 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 作秘密。

附件【新大校字〔2024〕97号(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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