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落实中央精神、教育部党组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全面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党委副书记、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大学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机关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才办)、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发展规划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部区合建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领导和部署内部审计工作;
(二)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和保障,促进审计监督在学校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推动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建设;
(四)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发展战略;
(五)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重大项目审计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审议决策内部审计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贯彻落实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协调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接受二级单位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研究评估后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根据学校党委中心工作,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五)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等重大事项,统筹完善审计制度建设;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各委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助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审计处提请需要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学校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附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其中:属于“三重一大”相关事项,需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其他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单位、附属单位落实,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并报送学校党委常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决议事项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由本人申请回避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该成员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