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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落实中央精神教育部党组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求,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全面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副主任由校长、党委副书记、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大学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机关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才办)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发展规划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部区合建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领导和部署内部审计工作;

(二)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和保障,促进审计监督在学校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推动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建设;

(四)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发展战略;

(五)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等重大事项;

)审议重大项目审计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审议决策内部审计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贯彻落实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协调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接受二级单位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研究评估后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根据学校党委中心工作,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五)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等重大事项,统筹完善审计制度建设;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各委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审计处提请需要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学校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附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主任或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其中:属于“三重一大”相关事项,需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其他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单位、附属单位落实,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并报送学校党委常委。

第十 审计委员会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决议事项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由本人申请回避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该成员予以回避。

第十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章  

第十 本规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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