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19年制定,2024年11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新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或受相关专业知识限制或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下,将有关审计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列审计业务可以进行委托审计:
(一)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
(三)专项审计;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工程审计;
(六)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委托审计审批程序
(一)审计处依据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委托审计的项目;
(二)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审计处组织实施委托审计业务。
第六条 委托审计业务所需费用,列入审计处或学校的年度运行费预算或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项目预算。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执行采购与招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
第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审计、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或资信,胜任委托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 3 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五)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能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六)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具有执业资格证。
第九条 审计项目和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的确定,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并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条 审计处应严格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与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 业务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业务合同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任务结束后,应按委托业务合同条款履行业务合同内容及要求,按期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和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工作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复核内容主要是: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清楚、完整;
(四)审计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审计结果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
(七)评价、定性是否恰当;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通过规范委托审计管理,落实各审计环节,实现审计的客观、公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委托审计工作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对结论进行复核,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时效性、准确性、合规性。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严格中介机构考核和履约评价,实现优胜劣汰,提升委托审计质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时,审计处应责令其予以纠正: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送交审计处的;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我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
(二)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
(三)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的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责任考核。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否则将严格追究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校内其他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委托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新大校字〔2019〕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