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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校字〔202532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经新疆 大学 2025 年第 2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 3 13

    

 

 

 

 

 

新疆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学校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内部控制审计行为,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和《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及其人员所从事的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学校聘用人员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参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单位单个或者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学校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学校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单位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学校某个单位、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既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一个单独的审计项目实施,也可以作为实施其他审计项目的一个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自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方式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审计处对委托的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学校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单位整体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包括对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审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某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包括对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债务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教育基金会管理、其他附属单位管理等业务控制活动的审计。

第十条 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审计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三)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足够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四)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审计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  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一) 组成审计组;

(二)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三) 组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四) 实施现场审查;

(五) 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六) 汇总审计结果;

(七 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自评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自评报告,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审计事实,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须控制,或者现有的控制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意图执行,导致内部控制运行与设计相脱节,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实现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情况,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综合分析后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形成认定意见。

审计处应及时将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以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送达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审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同时报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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