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大 学 文 件
新大校字〔2025〕30 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修订)》经新疆 大学 2025 年第 2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 年 3 月 13 日
新疆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03年制定,2015年第1次修订,2024年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委任免的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新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活动,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和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负责任免的职能部门、附属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上级领导人员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并坚持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受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重要事项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和审议。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人员年度拟审计建议名单;
(二)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校内巡察情况等因素,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建议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由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机关纪委)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性质、被审计领导人员岗位职责,结合学校领导人员监督管理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工作要求,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审计组应当公示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审计处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内部控制及其执行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五)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领导人员职责分工、业务开展等情况;
(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七)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通过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规依法提请学校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校内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对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审计期间可向前追溯至业务发生日,向后延伸至现场审计日。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通过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分管领导,同时抄送组织、纪检等部门。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机关纪委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参照《新疆大学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新大校字〔201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