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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校字〔2025105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修订)》等三个工程项

目审计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修订)》《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等三个工程项目审计有关制度已经新疆大学2025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修订)

2003年制定 20155 月第1次修订 20255 月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 的审计监督,合理控制建设投资 完善建设工程管理 、促进内部控制 落实管理责任 、规范建设工程审计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第 3201 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 审计》《新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新大校字〔2024 97 号)《新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新大校字〔202546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 目,是指学校以及所属单位以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等,包括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景观、校园管网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等。

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

价和建议,以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现学校建设工程目标、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和提高投资效益的内部审计活动。

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重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    审计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审计处每年年底依据基建处报送的本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提交的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拟定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 管理审计计划,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报党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审计处根据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计划,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对审计结果按规定适时公开。

第七条  审计处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作为顾问或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处可自行组织实施或者依法依规选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工作,委托审计业务所需费用,列入审计处或学校的年度运行经费预算或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项目预算。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参照《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新大校字〔2024127 )。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结合学校实际,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按照审计内容和项目投资额不同,主要采用审计咨询、竣工结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等方式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一)对非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 目,依据学校要求和基建处的需求,对其业务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点,审计处进行监督见证或提供有关审计咨询服务;

(二)对非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学校原则上仅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处对造价在学校标准以上并经基建处审核后的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三)对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 目,从工程投资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审计处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确定全部阶段或部分阶段和重要节点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管控有关的特定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准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不同的审计方式和组织形式,按照规定程序组建审计组,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二)审计实施。运用检查核对、踏勘现场、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市场调查、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一系列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三)审计意见。整理汇总审计过程有关资料,形成审计意见。根据审计意见,形成各类审计成果文件。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并对其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和确认。

四)审计档案。审计完成后,按照审计档案立卷规定和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由审计处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资料及时办理立卷归档。

十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重点审查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业务管理等内容。

十三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的具体方式、程序和内容,详见本规定的配套制度《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章   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十四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工程管理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整改,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报告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六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一) 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审计中获悉的业务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造价、施工、监理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审计处应建议基建处依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提出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等: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弄虚作假的;

(二) 因专业履职失误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或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制度规定的行为,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 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 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新大校字〔201557 号)同时废止。



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2017 4 月制定 2025 5 月第 1 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 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 的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4 ——校内部审计》《第 3201 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 目审计》 《新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新大校字〔2024 97 号)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原合同约定,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签证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或调整计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经基建处审核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造价在 1 万元(含本数) 以上的建

设工程施工类

对于建设工程项 中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非施工类项 目、结算金额包干以及 1 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 目,由基建处或使用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并对采纳的审计结果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基建处报送的本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提交的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拟定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计划,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报党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 审计处根据送审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委托竣工结算审计采购需求;按学校采购合同管理要求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竣工结算审计委托合同。

(三)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对审计结果按规定适时公开。

四)督促基建处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

(五)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标采购中心职责

(一)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选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基建处职责

基建处是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配合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向审计处报送本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提交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

(二)对组织实施的 1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项 向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报审,并对有关参建单位报送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协调解决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审计争议。

四)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向审计处反馈。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工程业务的决策和管理。


第三章   一般要求和审计方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 个月内,基建处按照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及时提交符合要求、完整有效的资料,审计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

第十条  基建处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前须对有关参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经审计处审核立项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充的结算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委托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或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项目预算。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参照《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新大校字〔2024127 号)。


第四章    审计依据和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 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四)工程项 目的图纸、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结算等资料;

(五) 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指导价格;

(六)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 内容是否完整;

(二)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三)检查工程变更、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工程变更、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五)检查工程变更、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合同中有相应单价的,应执行相应的单价;合同中没有相应单价的,应参照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的,应重新确定项目单价;

(六)检查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七)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八)索赔、奖励及违约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九)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主要程序是:

(一)项目报审。基建处按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清单要求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审计处,送审资料清单后附。

(二)资料审核。审计处在收到送审资料后,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是否符合审计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与评估。若存在无法立项的情况,审计处可要求限时补充或予以退回。

(三)审计立项。符合审计立项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按照学校有关流程审批同意后予以审计立项。

四)审计实施。审计处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料交接,由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

(五)审计意见。社会中介机构整理汇总审计过程有关资料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计处对其报告进行复核和确认,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

(六)结果公示。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审计结果。

(七)审计档案。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及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审计处须对当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审计意见建议书,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反馈至基建处及有关单位,基建处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采纳。

审计处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包含的各类附件、表格可在审计处官方网站下载,各类附件、表格以网站即时更新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新大校字〔20173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修缮工程项 目(非招标)报审资料清单

2.修缮工程项 目(招标)报审资料清单

3.基建工程项目报审资料清单

附件 1


修缮工程项目(非招标)报审资料清单

序号

非招标工程

原件/复印件

1

审计申请书

原件

2

立项文件

原件/复印件

3

追加预算支撑材料(如有)

原件/复印件

4

会议纪要

原件/复印件

5

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原件

6

工程经济签证单

原件


7

须提供的隐蔽工程量确认单(含水印影像资料)、验收记录


原件/复印件

8

竣工验收单

原件

9

工程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含电子版)

原件

10

承诺书

原件


 

附件 2


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报审资料清单


招标工程


原件/复印件

1

审计申请书

原件

2

立项文件

原件/复印件

3

追加预算支撑材料(如有)

原件/复印件

4

招标控制价

原件

5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补遗)

原件/复印件

6

招标答疑及承诺(如有)

原件/复印件

7

中标通知书

原件/复印件

8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经济标)

原件/复印件

9

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原件

10

有关会议纪要(如有)

原件/复印件

11

开工报告

原件

12

图纸会审记录、工作联系单

原件

13

工程变更(含工程变更审批表)材料

原件

14

工程经济签证单

原件


15

须提供的隐蔽工程量确认单(含水印影像资料)、验收记录


原件/复印件

16

竣工初验单、竣工验收单

原件


17

施工 图纸、竣工 图纸(蓝图,如无图纸的应提供简图)


原件

18

竣工结算书(含电子版)

原件

19

承诺书

原件


 

附件 3


基建工程项目报审资料清单

序号

招标工程

原件/复印件

1

审计申请书

原件

2

立项文件

原件/复印件

3

追加预算支撑材料(如有)

原件/复印件

4

招标控制价

原件

5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补遗)

原件/复印件

6

招标答疑及承诺(如有)

原件/复印件

7

中标通知书

原件/复印件

8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经济标)

原件/复印件

9

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原件

10

有关会议纪要(如有)

原件/复印件

11

工程开工报告

原件

12

图纸会审记录、工作联系单

原件

13

抄平记录表、地基验槽记录

原件

14

工程经济签证单

原件

15

目变更(含工程变更审批表)资料

原件


16

须提供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含水印影像资料)

原件/复印件

17

其他有关的施工及监理资料

原件/复印件

18

施工 图纸、竣工 图纸(蓝图)

原件

19

竣工验收意见表

原件

20

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

复印件

21

竣工结算书(含电子版)

原件

22

承诺书

原件








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实施办法(修订)

20223月制定 20255 月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 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新大校字〔2024 127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审计处对学校大中型建设(修缮)工程从投资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审计处确定全部阶段或部分阶段和重要节点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以确保将有限的审计资源配置到存在较大风险的领域。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 的是促进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

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在 6000 万元(含) 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预算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或投资、预算金额在前述金额以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以及《新疆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新大校字〔2024127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发生的费用 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 504 号)规定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六条  审计处职责

(一)审计处会同基建处提请学校审定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纳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考核评价, 明确审计内容和要求;

(三)审查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实施;

四)提出年度全过程跟踪审计采购预算(其中,有发改部门批复的新、改、扩、修缮项目可以单独申报预算);

(五)提出全过程跟踪审计采购需求,按学校采购合同管理要求签订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六)审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并考核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八)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职责

负责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投资的新、改、扩及修缮工程项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论证批复等工作。

第八条  招标采购中心职责

(一)审查审计处采购需求制定的规范性,通过招标采购程序确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单位;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工程招投标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支持和配合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落实涉及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情况,提供整改有关资料。

第九条  基建处职责

(一)提交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在工程项 目的立项、批复、招投标、开工、重大变更、隐蔽工程验收、重大索赔、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应及时通知审计处;

(二)负责学校自有资金的新、改、扩及修缮工程目的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论证批复等工作;

三)负责提供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场所;

四)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做好全过程跟踪审计配合工作;

(五)按规定将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范围内,并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六)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对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召开有关单位联席协调会议,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第十条  计财处职责

支持和配合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提供会计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完成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 任;

(二)制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和服务计划,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三)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按期提交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四)审计工作结束后提交真实、完整的审计工作资料,接受审计处的管理、监督、考核和评价。

十二  审计处和有关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工程业务的决策和管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学校 基本建设规划 规定立项;审核项目建议书 ,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是否客观明确;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有效;是否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教育部或项目主管单位对 项目建议书 的批复,是否采用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多方案比选等方式确定建设方案,并对投资估算编制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通过审批,是否按照批复意见进行修改;

四)投资估算合理性、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列为审计内容的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设计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查委托勘察和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审查委托勘察和设计单位的采购方式、程序及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三)方案设计是否经过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审查基建处是否对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四)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额,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审核概算的编制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通过有关审批手续,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充分;

(五)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施工图是否通过审查,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有无招标控制价超概算的情况;审查基建处对设计质量、设计深度的审核情况,重点审查对投资控制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招投标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查招投标管理情况。审查招投标的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是否严谨;

(二)全面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内容;

(三)审核合同文件。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隐蔽工程审计。审查基建处对隐蔽工程的管理工作,重点审查容易产生分歧的部分;

(二)主要材料、设备审计。审查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的管理情况;

(三)预付款、进度款审计。审查进度款审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查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额度、进度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

四)工程变更、签证审计。审查基建处签发的变更及签证的真实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计价的合理性;

(五)索赔费用审计。重点关注可能引起索赔的风险点;审查基建处是否对由有关单位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六)工程造价管理审计。审查基建处是否依据施工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开展进度偏差和投资偏差工作,分析基建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偏差控制与纠正,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七)其他需列为审计内容的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内容

按照《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实施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计划阶段

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对于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但需要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由审计处会同基建处提请学校审定,纳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组建全过程跟踪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处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审计处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了解项目情况,及时收集立项所必需的有关资料;在审核确认立项所必需的有关资料基本完整后,确定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正式启动;

(三)编制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安排。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在建设工程各阶段开展跟踪审计。审计组在收到基建处送审的业务资料后,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二)采用观察、审核、访谈、调查、监督盘点、发函征询、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能客观反映项目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三)及时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就审计情况、审计证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审计结果沟通,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四)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书。各阶段审计工作中,审计组根据所发现问题的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书,对改进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出具阶段性管理审计报告。在建设工程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结束后,对有关业务部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工程管理实施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做出审计评价;

(二)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及时提交符合要求、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根据《新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审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 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

(三)出具建设工程综合审计报告。在完成单项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后,对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工程管理实施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做出审计评价;

四)审计组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有关资料,形成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档案,经审计处复核验收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后续审计阶段

(一)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进行跟踪审查和评价;

(二)按照管理权限定期汇报全过程跟踪审计总体情况、审计结果运用及整改情况。


第五章   结果运用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整改,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报告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新大办字〔202222 号)同时废止。






          

                                                                                                                                                                                                                                      

                                            新疆大学党委办公室、大学办公室           2025 7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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