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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审计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的管理、查阅使用,有效地利用档案资源,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国家审计署、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和新疆大学相关规定,并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档案主要是指审计处对校内各类项目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校内其他材料的审核(审查)以及日常工作和学习中所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纪录

第二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三条  对于审计项目,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审计人员立卷时,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原则。

    第四条  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档案资料,包括学校文件、报学校各种材料、学习资料、基层党组织建设材料等,由综合审计科统一进行分类归档保管。

第五条  各类资料的立卷归档要求如下:

(一)审计档案: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并按档案馆要求归档。各科室形成的审计项目档案,由各科室自行整理移交档案馆。

(二)招标控价科研审签资料招标控价审核和科研审签资料由负责审核科室留存电子档。

(三)学校文件:对于学校下发的文件统一由保密员管理,存放于保密柜中借阅时须签字登记归还时核销涉密文件借阅须经处领导同意方可借阅确保文件在使用过程中受控。

(四)报送材料:报学校有关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材料由经办科室留存电子档。

(五)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有价值的纸质档案资料,由单位统一管理,按类型存放。

    第六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各科室归档的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审计档案资料应当进行系统地排列、编目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范围与排列要求

      工程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申请书

    (二)工程预算编制情况;

    (三)施工合同(或复印件)

    (四)工程量清单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算材料、审计意见书

(六)委托审计相关资料

    )其他有关材料。

  非工程类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的有关要求

(一)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同时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共同签字确认;

(二)审计证据应当由被审计单位签名和盖章。

第四章 纸质审计档案的编目、装订

    第十 纸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卷内材料;

    (四)案卷备考表。

    第十 案卷封面应当采用硬卷皮封装;卷内材料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制;案卷备考表应当填写立卷人、项目负责人、检查人、立卷时间以及情况说明。

   第五章 电子审计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第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十  电子审计档案应当确保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电子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型电子文件; 

    (二)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

    (三)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多媒体电子文件;

    (四)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电子文件;

    (五)其他电子文件。

    第十  电子档案应当年末统一归档保管,涉及光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的,由专人保管。

第六章  档案的借阅

    第十  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时,需要领导审批,履行签字手续,阅完应当及时归还;对于保密级档案,不可对外借阅。

    第十  审计处内部职工借阅档案,阅完后应及时归还入档。

    二十  凡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经过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档案。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  应当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审计处由责任人与档案馆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事项。

    第二十  审计处内部档案管理人员更换时,须签署移交清单。

第八章 附

二十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大学审计处               2023年2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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