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审计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的管理、查阅使用,有效地利用档案资源,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国家审计署、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和新疆大学相关规定,并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档案主要是指审计处对校内各类项目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校内其他材料的审核(审查)以及日常工作和学习中所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纪录。
第二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三条 对于审计项目,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审计人员立卷时,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原则。
第四条 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档案资料,包括学校文件、报学校各种材料、学习资料、基层党组织建设材料等,由综合审计科统一进行分类归档保管。
第五条 各类资料的立卷归档要求如下:
(一)审计档案: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并按档案馆要求归档。各科室形成的审计项目档案,由各科室自行整理移交档案馆。
(二)招标控价和科研审签资料:招标控价审核和科研审签资料由负责审核科室留存电子档。
(三)学校文件:对于学校下发的文件统一由保密员管理,存放于保密柜中,借阅时须签字登记,归还时核销。涉密文件借阅须经处领导同意方可借阅,确保文件在使用过程中受控。
(四)报送材料:报学校有关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材料由经办科室留存电子档。
(五)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有价值的纸质档案资料,由单位统一管理,按类型存放。
第六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各科室归档的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审计档案资料应当进行系统地排列、编目。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范围与排列要求
第八条 工程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申请书;
(二)工程预算编制情况;
(三)施工合同(或复印件);
(四)工程量清单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结算材料、审计意见书;
(六)委托审计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非工程类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的有关要求
(一)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同时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共同签字确认;
(二)审计证据应当由被审计单位签名和盖章。
第四章 纸质审计档案的编目、装订
第十三条 纸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卷内材料;
(四)案卷备考表。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应当采用硬卷皮封装;卷内材料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制;案卷备考表应当填写立卷人、项目负责人、检查人、立卷时间以及情况说明。
第五章 电子审计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第十五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电子审计档案应当确保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电子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型电子文件;
(二)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
(三)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多媒体电子文件;
(四)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电子文件;
(五)其他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年末统一归档保管,涉及光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的,由专人保管。
第六章 档案的借阅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时,需要领导审批,履行签字手续,阅完应当及时归还;对于保密级档案,不可对外借阅。
第十九条 审计处内部职工借阅档案,阅完后应及时归还入档。
第二十条 凡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经过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档案。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一条 应当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审计处由责任人与档案馆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内部档案管理人员更换时,须签署移交清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大学审计处 2023年2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