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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印章为学校批准启用的审计处公章主要用于审计处名义的请示、报告、总结、通知、公告、证明、统计报表以及本单位其他具体业务上的需要。

 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印章专管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建立用印登记簿,内容应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经办人、份数等。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将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两人监印。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章交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临时管理。

 未经学校正式授权,审计处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否则因此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签订人、经办人和批准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用印须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对于授权审批事项用印由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用印审批时应当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审计处用印应落实“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要求。

 用印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将需要用印的文件报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审批;

(二)经审核批准后,申请人持需要用印的正式文件至印章专管人员处进行盖章;

(三)用印时须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十一 印章一般应当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构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与审计处工作、业务、人员无关系的

其他不适合用印的情形。

十三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印章专管人员在获得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印章失效5个工作日内向党(校)办上缴原印章,办理登记,并按学校规定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办理备案废止手续。

十四 如有印章遗失印章专管人员应当立即向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学校规定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办理遗失备案,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十五 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十六 审计处不定期对本单位用印情况进行抽查。

十七  办法审计处负责解释。

十八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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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新疆大学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