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印章为学校批准启用的审计处公章,主要用于以审计处名义的请示、报告、总结、通知、公告、证明、统计报表以及本单位其他具体业务上的需要。
第三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印章专管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第四条 建立用印登记簿,内容应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经办人、份数等。
第五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两人监印。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临时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正式授权,审计处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否则因此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签订人、经办人和批准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用印须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对于授权审批事项用印由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八条 用印审批时应当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审计处用印应落实“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用印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将需要用印的文件报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审批;
(二)经审核批准后,申请人持需要用印的正式文件至印章专管人员处进行盖章;
(三)用印时须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印章一般应当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构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三)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四)与审计处工作、业务、人员无关系的;
(五)其他不适合用印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印章专管人员在获得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印章失效5个工作日内向党(校)办上缴原印章,办理登记,并按学校规定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办理备案废止手续。
第十四条 如有印章遗失的,印章专管人员应当立即向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学校规定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办理遗失备案,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十六条 审计处不定期对本单位用印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